各潜在投标人:
******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原计划工期:180日历天,修改为:“计划工期:确保在2025年4月30日前并网投产。”
2.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2.05元/W,修改为:“2.05元/W,按直流侧装机容量计算(以电网接入批复及实际建成为准)。”
3.双方承担的主要风险中,“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包括:(一)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期变化;(二)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变化。”删除。
“中标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中增加“在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克服建设过程中各种影响工期的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天气原因、政策变化、业主要求等,确保在2025年4月30日前实现并网投产。”
4.付款方式修改为:
(1)************银行汇票,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承包人需在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交齐履约保证金,若未及时支付到位,发包人将不予进行预付款支付。
(2)有预付款,无进度款,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出具开工令后,部分材料设备进场,现场动工3日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支架安装及直流线缆到货验收后可申请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50%预付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组件、逆变器需开具等额的提货保函,在组件、逆变器发货前提供。
(4)2025年4月30日前并网投产运行正常三天后可申请支付款项至合同总价款的70%。
验收合格后试运行30天(其中连续正常运行不少于15天)(?若中途出现故障,?试运行周期需重新计算)?。?试运行结束,发包人收到第一笔电费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随后,?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完成审核后确定最终结算价款。此时,?承包人可申请支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4%,剩余3%作为协助发包人收取电费合作服务金,剩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2年。承包人在协助发包人收取试运行以来连续12个月电费后返退1%收取电费合作服务金,收取试运行以来连续24个月电费后返退2%收取电费合作服务金,若屋顶业主未及时缴纳电费,相关欠缴电费及违约金可在收取电费合作服务金中扣除,若在30个月内没有收齐试运行以来连续24个月电费,相关欠缴电费及违约金在收取电费合作服务金余额中直接扣除,扣完为止。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一年时支付,但应扣除有关质量处理费用(如有)。所有款项支付前承包人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其中确定最终结算价款后需累计开具至最终结算价款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方能支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4%。
若承包人未在2025年4月30日前实现项目并网投产的,则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合同约定的“并网发电运行正常三天后可申请支付款项至合同总价款的70%”款项及后续全部款项,发包人将依据预付款保函和提货保函索回预付款和组件逆变器价值,且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及融资成本等,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书面要求的7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若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书面要求后7日内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延期支付利息。
5.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9日9时0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其他内容不变。
******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分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4日
澄清文件附件: